互聯網金融需以監管和法律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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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備受關注的“東方創投案”一審被判決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引發了業界對互聯網金融特別是P2P行業法律風險的討論。
業界人士分析,在互聯網向金融跨界過程中,在創新模式和業態日益清晰的同時,金融業與其他行業的邊界正被打破和模糊,使得互聯網金融具有與傳統金融不同的風險類型和特點。隨著市場細分和擴容,諸如P2P平臺倒閉跑路、互聯網理財中的不規范行為等屢見不鮮,在互聯網金融模式和工具創新中,應當厘清其法律邊界,以監管和法律護航行業發展。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董新義對記者表示,從互聯網金融行業整體面臨的法律風險來看,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針對互聯網金融的法律規范,從業機構的身份比較模糊。相對于傳統金融比如銀證保的法律規范已經完善,互聯網金融在立法層面還比較薄弱和落后,同時監管規則仍不明確,增大了其面臨的法律風險。比如一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互聯網金融平臺來洗錢,或者利用法律漏洞,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非法集資、詐騙金融消費者。
互聯網金融由于打破了金融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降低了投融資雙方期限、風險和收益對接的成本,且支付便捷,因此有著廣闊的市場空間。但也正是這種交易的虛擬性以及資金流向的難以監控,使得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具有特殊性。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建鵬認為,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最顯著的區別就是,打破了空間的界限,交易不再需要銀行網點或者交易所等固定的場所,而是集中在互聯網平臺上。但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魚龍混雜,其中不乏欺騙或有詐騙性的企業,且信息披露不充分,導致群體性的違法行為比較多。
“P2P、眾籌等互聯網金融相關企業的網絡是開放的,不像傳統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有內部網。”鄧建鵬表示,因此,網絡投資理財的潛在風險比較大,比如今年年初日本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臺Mt.Gox就被黑客攻擊,導致大量比特幣被盜。
董新義認為,各個互聯網金融創新模式又有不同的風險特征。比如第三方支付平臺,雖然監管部門已發放牌照并納入監管,但在法律方面仍存在著漏洞和模糊,對其法律性質的界定以及監管標準還不是很明確,另外一些未獲得牌照的支付機構也在運營之中,可能發生信用和資金安全方面的風險。
互聯網投資理財是基于互聯網的一種理財產品銷售方式,收益來自于貨幣基金的投資收益,所以本質上與銀行、證券公司的產品一樣,雖然監管機構對此類產品銷售已作出規定,但只能約束其合作的金融機構,難以對互聯網企業的行為形成有效約束,其產品的性質還有不確定的風險,在銷售中一些互聯網企業存在承諾甚至補貼收益的不規范現象,還有侵占客戶備付金、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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