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防爆波地漏的設置問題,《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規范》(GB50225—2005)8.4.3-2條規定:“有沖擊波余壓處宜設置金屬清掃口或防爆波地漏”,很明確:防爆波地漏適用于有沖擊波余壓處。

《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GB50038—2005)6.4.8條規定:“收集地面排水的排水管道,不受沖擊波作用的排水管上可設帶水封地漏,受沖擊波作用的排水管上應設防爆波地漏。
 
僅供戰時排洗消廢水的排水管道,可采用符合防空地下室抗力級別要求的銅質或不銹鋼清掃口替代防爆波地漏。”關于這一條有點含糊:防爆波地漏適用于受沖擊波作用的排水管,卻并沒有說明是直通室外的沖擊波作用還是受沖擊波余壓作用的排水管,如果是受直通室外的沖擊波作用,那為何還要規定“僅供戰時排洗消廢水的排水管道,可采用符合防空地下室抗力級別要求的銅質或不銹鋼清掃口替代防爆波地漏”由此看來,防爆波地漏還是適用于受沖擊波余壓作用的排水管上。
 
《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6.3.15條規定:“對于乙類防空地下室和核5級、核6級、核6B級的甲類防空地下室,當收集上一層地面廢水的排水管道需引入防空地下室時,其地漏應采用防爆地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