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所有的民用建筑都要在建設過程中同時建設人防地下室,如果由于外界條件不允許的話,比如說地質、地形、施工等客觀條件限制,不能建設人防地下室的,一定要經過人防辦的批準才可以;經過批準不在當地修建的話,必須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向人防部門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由人防辦統一組織易地修建。

  一、人防易地建設費是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收費范圍是國家和省確定的人防重點城市及縣城新建民用建筑,具體包括:
  民用建筑包括住宅、旅館、招待所、商店、大專院校教學樓和辦公、科研、醫療用房,不包括廠房及構筑物。城市建成區、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不包括上述區域以外的其他城市近郊區、規劃控制區和除縣級政府所在城鎮以外的其他建制鎮。 
  二、人防地下室建設堅持以建為主的原則,下列新建民用建筑應當依法修建人防地下室:
  1、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除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筑面積的確定比例修建規定抗力等級的防空地下室;
  2、除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總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積的確定比例修建規定抗力等級的人防地下室;
  3、十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置深度達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居民住宅樓(包括整體拆建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規定抗力等級的防空地下室;
  三、應當修建人防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確因下列地質、地形、施工等客觀條件限制,不能修建人防地下室的,經權限部門批準后,按應建人防地下室面積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由人防部門統一組織易地修建:
  1、因建設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設施密集,人防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2、建在流沙、暗河、基巖埋深很淺等地段的項目,因地質條件不適合修建的;
  3、按規定指標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只占地面建筑首層的局部,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且經濟很不合理的;
  4、采用樁基且樁基承臺頂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規定的地下室空間凈高)的;
  四、人防易地建設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是人防工程建設的專項資金。省以下各級人防主管部門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設費應按規定比例上繳省、市,用于省、市人防重點建設項目補助,具體上繳比例為:縣級上繳省級3%,上繳市級2%;市級(含區)上繳省級5%。
  五、各級人防主管部門收費前必須向同級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申領或變更手續,收費時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人防經費專用票據,收費收入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并接受物價、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